一、問:房地產企業的樣板房是否繳納房產稅?
答:您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征免房產稅問題……鑒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二、問:企業在2014年12月預提的工資、薪金在2015年1月份發放,能夠在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嗎?
答:您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以及第四條規定,本公告適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本公告施行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事項,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因此,企業在企業在2014年12月預提的工資、薪金在1月份發放,可在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規定扣除。
三、問: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優惠范圍與執行時間?
答:您好!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第一條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span>
四、問:在報社任職的記者在本報刊上發表文章取得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您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46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任職、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問:企業直接將慰問資金捐贈給村里的五保戶,是否能以簽名的花名冊入賬并進行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您好!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第一條規定,企業或個人通過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以及第五條規定,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發生的該筆捐贈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同時簽名的花名冊也不屬于合法有效的扣除憑證。
六、問:個人以獲獎方式取得的房屋權屬是否繳納契稅?
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規定,土地、房屋權屬以下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七、問:哪些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收入可以免征營業稅?
答:您好!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營業稅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86號)規定,對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是指一年期及其以上返還本利的人壽保險和養老年金保險,以及一年期及其以上的健康保險。人壽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養老年金保險,是指以養老保障為目的,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并按約定的時間間隔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養老年金保險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保險合同約定給付被保險人生存保險金的年齡不得小于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2.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年。健康保險,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導致損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一年期及其以上,是指保險期間為一年及其以上。
八、問: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是否每年都要提出復審申請?
答:您好!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第四條規定,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因此,非營利組織只需在免稅資格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不需每年都提出復審申請。
九、問:我公司從事農家樂經營采摘、觀光的農用地,是否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您好!《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文件第3條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問:個人從兩處以上取得的收入,應該在何處繳納個人所得稅?可否由我們自己選擇納稅地?
答:您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申報事宜。